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俊有、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有,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有,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友和园12号楼804。法定代表人于佣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