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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学德与曲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德,曲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12号原告:李学德,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曲亚刚,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李学德与被告曲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学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曲亚刚返还欠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曲亚刚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李学德通过吉林银行向曲亚刚汇款5万元,曲亚刚于2010年8月30日为李学德出具欠条一份。该笔欠款至今未归还,故李德学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学德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李学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昕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