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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昌吉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地第二金昌农农资连锁店与丁业元、丁雅琴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地第二金昌农农资连锁店,丁业元,丁雅琴,丁宇晨,刘红生,董桂芳,昌吉回族自治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地第二金昌农农资连锁店。负责人:金会升,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业元,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雅琴,女,1998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宇晨男,2005年7月20日出生,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生,男,1943年9月17日出生,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芳,女,1946年6月30日出生,住奇台县。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环,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南郊。法定代表人:张守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系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昌吉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地第二金昌农农资连锁店因与被上诉人丁业元、丁雅琴、丁宇晨、刘红生、董桂芳、昌吉回族自治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吉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地第二金昌农农资连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被上诉人丁业元、丁雅琴、丁宇晨、刘红生、董桂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环、被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清文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代理审判员  孙有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