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成坤与卢峰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坤,卢峰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944号原告:黄成坤,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卢峰信,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黄成坤与被告卢峰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成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黄成坤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