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成坤与卢峰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坤,卢峰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944号原告:黄成坤,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卢峰信,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黄成坤与被告卢峰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成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黄成坤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