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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廷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廷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063号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1267X。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兵,男,1976年5月6日出生,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黄廷有,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廷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祝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元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