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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与资阳市雁江区刘利军养殖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资阳市雁江区刘利军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0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和平路南段15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元超,系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刘利军养殖场,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金滩村*组。负责人刘利军。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审查申请,请求执行《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雁环行处罚字【2017】13号))。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审查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审 判 长  张雅丽审 判 员  马天友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 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