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钊坤与王月亮、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钊坤,王月亮,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302号原告:贺钊坤,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亮,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振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于立峰,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贺钊坤与王月亮、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贺钊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钊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贺钊坤负担。审 判 长 郑云赏人民陪审员 邵玉阁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赵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