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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郭爱强、黄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郭爱强,黄红梅,王总芬,黄春梅,王亚涛,李爱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住所地肃宁县靖宁街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677353318P。负责人:赵平,该行行长。被告:郭爱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黄红梅,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王总芬,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黄春梅,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王亚涛,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李爱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郭爱强、黄红梅、王总芬、黄春梅、王亚涛、李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汝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