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东平与韩立辉、杨德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平,韩立辉,杨德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42号原告:李东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韩立辉,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杨德岭,男,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平与被告韩立辉、杨德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立辉、杨德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平撤回对被告韩立辉、杨德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李东平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