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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东平与韩立辉、杨德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平,韩立辉,杨德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42号原告:李东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韩立辉,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杨德岭,男,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平与被告韩立辉、杨德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立辉、杨德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平撤回对被告韩立辉、杨德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李东平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