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昌盛与夏阳,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盛,夏阳,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273号原告:李昌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阳,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刘莉,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李昌盛诉被告夏阳、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马夏阳、刘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萃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