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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卫锋与被执行人李岩、任大大、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卫锋,李岩,任大大,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64号申请执行人:宁卫锋,曾用名宁卫峰,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岩,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任大大,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爱民,男,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宁卫锋与被执行人李岩、任大大、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李岩、任大大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卫锋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6月28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爱民对上述李岩、任大大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岩、任大大负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车辆进行了查询,对其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名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交7000元整,剩余款项分十个月付清。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青   申执行员 陈亚康执行员姚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