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当阳市玉阳金钥匙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黄永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玉阳金钥匙汽车租赁服务部,黄永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821号原告:当阳市玉阳金钥匙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当阳市玉阳三里港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波(特别授权),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均,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刚(一般授权),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玉阳金钥匙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黄永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当阳市玉阳金钥匙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玉阳金钥匙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玉阳金钥匙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玉阳金钥匙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