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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游明敬与常德红、郭心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明敬,常德红,郭心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806号原告游明敬,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常德红,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郭心喜,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明敬诉被告常德红、郭心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游明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明敬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明敬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游明敬负担。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