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游明敬与常德红、郭心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明敬,常德红,郭心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806号原告游明敬,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常德红,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郭心喜,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明敬诉被告常德红、郭心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游明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明敬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明敬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游明敬负担。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