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6、王某5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57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35年2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宝,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1,男,1982年4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1962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5,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6,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7,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上诉人王某1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晓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