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08民终2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价值859849元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