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某、内蒙古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某,内蒙古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委托代理人赵欢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谷某,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申请人:内蒙古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东区能源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谷某、内蒙古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豫1403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谷某驾驶的内蒙古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蒙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因自行协商,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法院将查封被申请人谷某驾驶的内蒙古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蒙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自愿申请法院将查封被申请人谷某驾驶的内蒙古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蒙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谷某驾驶的内蒙古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蒙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张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豫N×××××号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