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泽容与杨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容,杨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016号原告:张泽容,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杨启涛,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914990602U。负责人:吴迎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原告张泽容与被告杨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泽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容所提出撤诉申请的主张,系原告张泽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泽容承担。审判员 胡应刚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