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8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845号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畔山路银通住宅综合楼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31507。法定代表人:黄裕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招成。被告:何珍。本��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杨玲书记员 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