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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乌恩其与苏尼特右旗星通绒毛加工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恩其,苏尼特右旗星通绒毛加工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4民初153号原告:乌恩其,男,蒙古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个体户,现住苏尼特右旗。委托代理人:海娜,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尼特右旗星通绒毛加工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俊峰,苏尼特右旗额仁淖尔苏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乌恩其诉被告苏尼特右旗星通绒毛加工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恩其委托代理人海娜,被告苏尼特右旗星通绒毛加工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金及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恩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资金25万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10119.79元;3、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投资50万元于被告,投资期限为一年,年投资回报为15%。2014年6月3日原告如约将5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一年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回报,但被告拒绝履行。2016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并承诺于2016年4月13日前将投资款与投资回报一并支付给原告。后被告支付原告33万元,剩余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到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资金25万元。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合作协议,合伙期间绒毛价格受到市场影响根本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几十万,对此原告也很清楚,对亏损的发生双方按照合同公平原则的规定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对亏损应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10119.79元,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是合伙关系不是借贷关系,被告没有义务返还原告25万元及利息10119.79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投资50万元于被告,投资期限为一年,年投资回报为15%。2014年6月3日原告将5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一年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回报,但被告拒绝履行。2016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并承诺于2016年4月13日欠将投资款与投资回报一并支付给原告。后被告支付原告33万元,剩余款17万元及,被告承诺的8万元投资回报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到至今未还。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合同书1份、证明1份、检验报告1份、汇款凭证1份、借条1份、收条1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原告诉求中的投资款17万元及投资期间的投资回报8万元,依法有据,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利息10119.79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签署证明双方投资期间产生效益8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4月13日之前余款17万元一并归还,但时至今日只归还部分资金(33万元)已构成违约,关于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出现的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形成上都不具有合伙协议的构成要件,因此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故被告该主张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约定原告为经理但是不具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对经营期间的亏损事项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故本院不采信被告答辩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尼特右旗星通绒毛加工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乌恩其25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1.8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0.90元由被告苏尼特右旗星通绒毛加工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斯琴布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仁图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