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36。法定代表人:林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平,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胜标,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福门镇第肆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邹菊,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华,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上诉人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单方出具的结算书认定上诉人所做的工程量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还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王 艳 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