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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鑫新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丁家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新顺德置业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丁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695号原告:青岛鑫新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立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丁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邱积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富,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鑫新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丁家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鑫新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鑫新顺德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青岛鑫新顺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