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