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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