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何洪凯与乔泽莲、孙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凯,乔泽莲,孙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何洪凯,男,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乔泽莲,女,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孙兆伟,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洪凯与被执行人乔泽莲、孙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证券、互联网银行、公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