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国臣、郑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国臣,郑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杨春雨,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广军,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该社清收大队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郑国臣,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郑中伟,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国臣、郑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