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玉顺、高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顺,高树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852号申请人:高玉顺,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高树增,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高玉顺与被申请人高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玉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树增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高玉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玉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树增名下座落于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郭庄子村205国道北22米处(丰南国用(2016)第1006号)国有土地160㎡及其厂房、办公用房、设备等或价值2万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