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林穗、陈贵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林穗,陈贵君,夏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08号申请人:夏林穗,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舒波,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0529724,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陈贵君,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夏细,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林穗与被申请人陈贵君、夏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林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贵君、��细所有的价值404898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田亚君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林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田亚君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