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卫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卫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31号原告: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居委会3号。组织机构代码:55392992-8。法定代表人:乔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献德,男,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章谦,郧阳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周卫青,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因被告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