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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有求必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伏秋、郭春花、马应龙、马年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有求必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伏秋,郭春花,马应龙,马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有求必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文再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伏秋,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郭春花,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马应龙,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马年,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执行湖南有求必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伏秋、郭春花、马应龙、马年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