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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海普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海普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普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苓,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8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违反级别管辖原则,应将该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80000元,由基层法院管辖该案,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厚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