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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方昌录与曲玉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昌录,曲玉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470号原告:方昌录,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玉梅,女,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李学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慈勤文,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录与被告曲玉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昌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