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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海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杰,男,1986年4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海杰于2016年12月7日至19日期间,在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工业开发区的江门新会亿利集装箱配件厂有限公司盗窃作案6次,共盗窃铜管11.5公斤,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因未找到相同类型铜管而无法鉴定价值);被告人赵海杰于同月20日20时许,在该公司盗窃冷铁制品37条、废铁275公斤(共价值人民币715元),因被公司保安人员抓获而未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证人林某、钟某、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海杰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杰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海杰在实施部分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并能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预缴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海杰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海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8日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二、被告人赵海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已退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潇凝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碧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