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洪生与孙静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生,孙静慧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6892号原告张洪生,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静慧,女,年龄信息不详,汉族。原告张洪生与被告孙静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丹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