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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洪生与孙静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生,孙静慧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6892号原告张洪生,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静慧,女,年龄信息不详,汉族。原告张洪生与被告孙静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丹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