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进泥、李长海、巩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进泥,李长海,巩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965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岗,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相进泥,男。被告:李长海,男。被告:巩建峰,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进泥、李长海、巩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