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桂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桂元,刘有娣妹,陈水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男,该联社濯田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陈桂元,男,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有娣妹,女,1959年3月9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水木生,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桂元、刘有娣妹、陈水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3255.3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