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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章晓艳与章晓萍、黄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艳,章晓萍,黄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236号原告:章晓艳,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熊喜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晓萍,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胜庆,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章晓艳与被告章晓萍、黄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晓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喜春,被告章晓萍、黄胜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晓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章晓萍、黄胜庆共同归还章晓艳借款1867846元及利息(其中:1、借款48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借款4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借款83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4、借款157846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章晓萍、黄胜庆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章晓萍与黄胜庆系夫妻,二人在从事房地产和电器经营投资过程中,自2007年2月始不断向章晓艳借款。章晓艳考虑到是自己的亲人,每次都鼎力帮助其筹资周转。2017年1月26日,黄胜庆、章晓萍对此前的借款汇总后确认,尚欠章晓艳借款总额为1867846元未能清偿(含四张信用卡取现借款157846元)。借款后,黄胜庆、章晓萍因投资的项目出现重大问题,自2016年5月以来开始拖欠利息,本金更是无力归还。章晓萍、黄胜庆对章晓艳的起诉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胜庆与章晓萍系夫妻;章晓艳与章晓萍系姐妹。自2007年2月至2016年12月,黄胜庆、章晓萍累计向章晓艳借款1867846元,具体借款事实如下:1、2007年2月11日转账10万元到章晓萍账户;2、2007年6月26日转账5万元到章晓萍账户;3、2011年11月8日转账25万元到黄胜庆账户;4、2014年2月22日转账20万元到黄胜庆账户;5、2014年5月30日两次转账共40万元到黄胜庆账户;6、2016年4月13日转账337440元到章晓萍账户,加上章晓萍使用章晓艳信用卡支取的款项,合计40万元;7、2016年5月28日转账28万元到洪作明账户,作为借给黄胜庆、章晓萍用于归还洪作明的欠款;8、2016年8月2日转账3万元到章晓萍账户;以上合计171万元。2016年11月、12月,章晓萍使用章晓艳四张信用卡共支出157846元。以上共计1867846元。2017年1月26日,黄胜庆、章晓萍向章晓艳出具借条一份,共向章晓艳借款1867846元,并约定了利息。其中第1、2、3、5、8笔的借款月利率1.5%,自2016年8月始未付息;第4、7笔的借款月利率1.5%,自2016年5月始未付息;第6笔的借款月利率2.5%,自2016年7月始未付息;四张信用卡支出的借款月利率1%,其中借款51631元自2016年11月始未付息,其余借款自2016年12月始未付息。至今,黄胜庆、章晓萍尚欠章晓艳借款1867846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章晓艳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章晓艳与章晓萍、黄胜庆之间的借贷关系,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章晓艳诉请章晓萍、黄胜庆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章晓艳诉请章晓萍、黄胜庆支付2016年5月28日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与事实不符,该利息应从2016年5月28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晓萍、黄胜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晓艳借款本金1867846元及利息(其中:1、借款2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2、借款本金28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3、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4、借款83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5、借款157846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晓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25元,减半收取12012.50元,由被告章晓萍、黄胜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