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文军与苏州工业园区晶石灵工艺品店、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军,苏州工业园区晶石灵工艺品店,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刘嘉玲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392号原告:高文军,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晶石灵工艺品店,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1699号印象城2楼K205。经营者:高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俏,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346121XM,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二层2G032号。法定代表人:何秋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嘉玲,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审理原告高文军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晶石灵工艺品店、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刘嘉玲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军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晶石灵工艺品店、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刘嘉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晶石灵工艺品店、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刘嘉玲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军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晶石灵工艺品店、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刘嘉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高文军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