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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艳秋与郑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艳秋,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蒋艳秋,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郑军,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艳秋与被执行人郑军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车辆已查封,但该车辆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福东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仲丛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