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艳秋与郑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艳秋,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蒋艳秋,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郑军,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艳秋与被执行人郑军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车辆已查封,但该车辆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福东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仲丛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