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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204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工人。住麟游县。被告张某,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山林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