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霞与耿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霞,耿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宋霞,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401200044,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繁荣街六委七组工商局家属楼1单元601室,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李村东里。委托代理人宋涛,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02260519,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生产资料综合楼4单元501室。被执行人耿红利,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708050058,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生产资料综合楼4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宋霞申请执行耿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