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英忠与被告江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忠,江利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132号原告高英忠,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江利登,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高英忠与被告江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英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英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00,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高英忠负担。审判员 廖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