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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英忠与被告江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忠,江利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132号原告高英忠,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江利登,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高英忠与被告江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英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英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00,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高英忠负担。审判员  廖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