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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卢煊玉与卢梦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煊玉,卢梦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929号原告卢煊玉,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度芳,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梦战,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煊玉诉被告卢梦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煊玉于2017年6月12日以考虑未成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煊玉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煊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卢煊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钟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