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施振军与被告王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振军,王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233号原告施振军,男,于1969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殿文,男,于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振军与被告王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振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