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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施振军与被告王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振军,王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233号原告施振军,男,于1969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殿文,男,于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振军与被告王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振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