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茂华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雅仕达鞋行、李维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茂华鞋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新鞋城雅仕达鞋行,李维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655号原告:成都茂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锐,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雅仕达鞋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刘英,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维志,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原告成都茂华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雅仕达鞋行、李维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茂华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茂华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茂华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雅仕达鞋行、李维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4.5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3044.50元由原告成都茂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