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兵巴与布仁巴雅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兵巴,布仁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332号原告兵巴,男,1975年2月11日,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布仁巴雅尔,男,1977年2月15日,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兵巴诉布仁巴雅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