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474号被执行人陈国明,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国明危险驾驶罪未缴纳的罚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0191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