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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超远电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超远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3577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台州市超远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55号B124室。法定代表人:戴爱娣,经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超远电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世红审 判 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