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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黎与李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黎,李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杜黎,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李美芬,女,1977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杜黎申请执行李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429427元,申请执行费6341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