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15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个体,住赤峰市。被告: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住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金山路中段6号楼07021室。被告:刘某,男,1989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住赤峰市。在原告王某诉被告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