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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春蕾、胡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春蕾,胡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作强,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胡春蕾,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胡玉国,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春蕾、胡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春蕾在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下关信用社的账户:62×××78内的存款到河北省阜平县农行中兴分理处(账号为:50×××63),收款单位: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