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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谭继华与顾飞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继华,顾飞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177号原告:谭继华,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顾飞南,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谭继华与被告顾飞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谭继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